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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达(川)汉(中)公路通江至平溪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巴中地区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达(川)汉(中)公路通江至平溪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巴地交(2000)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达(川)汉(中)公路通江至平溪段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122号文批准试行收费。该段全长63.3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经审计的工程总投资为7521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上级补助1200万元,地方自筹2256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1400万元,借款1200万元,集资1465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巴中地区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4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正式收费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9年7月9日止。
五、正式收费标准为:单位:元/车/次
注:1.车辆分类表:
一类客货车:10座(含10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11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六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
六、收费站设置:在邹家坝(S201线84K+200M)、平溪(S201线28K+500M)各设1个收费站,每站设收费通道4个。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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