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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地税函[2000]3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2-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财税字[2000]31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规定:我省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在“九五”期内,由省交通厅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鉴于此政策即将执行到期,省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两费用”应税收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稽征部门征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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