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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1]185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1-09-19 | 生效日期:2001-09-19 |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预案的报告》(甘政函[1999]1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天水市国债服务部、酒泉地区国债服务部、平凉地区国债服务部、宁夏回族自治州国债服务部、兰州市国债服务部、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债服务部、兰州市城关国债服务部转制为证券营业部;金昌市国债服务部、武威地区国债服务部、庆阳地区国债服务部、陇南地区国债服务部转制为证券服务部。
二、以上机构通过国债回购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须全部剥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须全部归位,违规形成的其他负债须全部清退。
三、请通知上述机构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和证券服务部的设立申请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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