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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复[2001]3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2001-08-29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鉴于部分地方反映《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3号)附件中有关收费分档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定会计、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二、会计、审计服务收费管理仍按浙价费(1998)503号文印发的《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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