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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2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舟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请示》(舟价(2001)124号)悉。经与省公安厅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治安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1994)浙价发172号)的规定,公安部门在7天内制作完身份证,并由办证人自行到身份证受理机构领取身份证的,公安部门除一次性收取加快制作费每张40元以外,不得再另外加收邮资等费用。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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