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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2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地方群众反映,我省一些市、县(市、区)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向参保人员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含磁卡,下同)工本费,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政策纪律,保障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均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向参保人员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或由发卡银行自行解决。今后遗失补发医疗保险IC卡可以收取每卡20元工本费。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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