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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工本费和执业医师注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22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8-22 | 生效日期:2001-08-22 |
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和执业医师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我区从今年开始进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发证工作。因此,两证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执业医师注册费(含工本费)每人25元。
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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