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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0]1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6 | 生效日期:2000-12-06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陕交运[2000]67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的批复》(陕财规[2000]004号)及国家核定工本费有关规定,现将交通运管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及经营者核发的牌证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1、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证20元,公路运输营运证每证10元;
2、汽车客票:定额客票每本2元,补充客票每本5元;
3、营运车辆线路牌(铝制)每块120元;
4、营运货车运单每本20元;
5、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含灯、牌)每套120元,操作证每证10元;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每套30元(含正、副本及表格);
7、营运汽车技术档案每册10元;
8、汽车维修合同每份2元;
9、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每份2元;
以上收费标准是各级运管部门向经营者收取的最终费用,运管部门内部结算标准由省运管局制定。
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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