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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类等六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2000-12-05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人考发[2000]12号)收悉。近几年来,我省对经济类等几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分别作了调整,对促进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格考试费用的逐年增加及考试制度的改革,原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2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经济类等六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作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经济专业40元/人科;

2、企业法律顾问45元/人科;

3、造价工程师45元/人科;

4、国际商务45元/人科;

5、注册税务师45元/人科;

6、职称外语45元/人科。
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资料的实际成本收费。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取的费用用于考试试卷订购、运输、评判、考场租用、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2001年上述六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开始时执行,以前有关收费规定即废止。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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