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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夹蒲公路丹棱县城至夹江界段延长试收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7 | 生效日期:2001-08-17 |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夹蒲公路丹棱县城至夹江界段延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眉地交呈[2000]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夹蒲公路丹棱县城至夹江界段,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89号文批准试行收费。该段全长20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土路面改建。工程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上级补助660万元,地方自筹32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2220万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2月21日《议事纪要》(203)第三条议定事项精神,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该项目丹棱至夹江20公里试收费期限延长至103线眉山段改建通车为止。省道103线眉山段改建通车并实施收费即停止该项目收费,同时撤除群力收费站。
延长试收费期间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仍按川交公路(1998)289号文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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