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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71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8-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我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导意见》印发给大家,请各所组织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在执业中贯彻执行。
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导意见
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手段、执业技能已日臻完善和发达,为什麽注册会计师还屡屡出现“失误”、屡屡败诉赔款、屡屡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在执业环境已经相对健全的今天,再把这些原因归咎于社会上的种种弊病,已经难以自圆其说。归根到底,是我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偏差。因此我们根据《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给予指引,请大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在执业过程中予以关注。
一、端正思想 认清形势
1.消除急功近利的想法。我市一些合伙人急功近利思想比较严重,有的想发一夜之财;有的不愿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智力投资甚至注册会计师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的培训费都不愿报销,对事务所的发展缺乏长远打算。不可否认,在行业改制、新入伙过程中,许多合伙人都有较大的投入,他们都希望获得理想的回报。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誉和收入是同步增长的。注册会计师只有赢取一个良好的信誉,才能获得较丰厚的收入,这也是我们行业的特殊性。但注册会计师获得一个良好的声誉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办到的,他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如果急于求成、“利”字当头,就会丧失基本的判断力,丧失应有的执业谨慎,最后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2.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是良好执业的保证。一个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套良好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这样的内部管理机制不再是传统的内部行政管理,它更主要的是:以人为本,保障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顺利执行,同时最大程度的消除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弊端。
3.成本不再是过多的考虑。经营者(合伙人)考虑成本无可厚非,但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过多的从降低成本角度出发,省略必要的程序,甚至省掉该给员工的收入,舍去优秀的人才就是为自己设置陷阱。许多优秀的企业,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长足发展,是因为他们有一批优秀的人才,现在不是武大郎开店的时代,因此合伙人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目光长远,要有一个近期和远期的发展目标。
4.建立良好的声誉。行业的声誉和个人的声誉同样重要。注册会计师身为行业协会的会员,以协会会员的身份从事执业活动,因此行业声誉和个人声誉休戚相关,个人一些不名誉的做法和行为,哪怕是一句粗鲁的话、一次不检点的行为都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更会影响到行业的声誉。现在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很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如果我们自己不尊重自己,别人何以尊重你。因此,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和行业的良好声誉。
5.迎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挑战。众所周知,我国即将加入WTO,整个服务业市场将对外开放,面对有着百年发展历史和完善管理经验的国际同行的竞争,注册会计师将如何自处?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各种法规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时期,挑战和机遇同时并存,社会公众对我们的期望越来越高,如果注册会计师还不认真履行执业规则和专业标准,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还不向国外先进的经验学习,就会造成我们的被动甚至对整个行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就会在竞争中一败涂地。
6.注册会计师不是发财致富的工具。国家、社会需要注册会计师并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也不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手段。他们赋予注册会计师高尚的地位,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允许获得丰厚的报酬,但同时也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独立、客观、公正;一个廉洁、无私、自律的“裁判”。
7.行业内衡量好坏,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执业质量。执业质量的提高离不开职业道德的提高,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标准,就不能保障执业质量,就不能承担社会责任,就无法对社会公众交代。注册会计师与生俱来的职业性质就是要面对风险,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是我们重点研究的课题。我们曾印发审计和验资风险的指导意见,参照执行这些规定并不一定能打赢一场官司,但是它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获得行业的理解和社会公众的支持,无愧于心。
二、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我们的基本准则。独立性是我们的灵魂,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牢记注册会计师的六字方针。注册会计师由于不独立、不客现、不公正,有的被处罚、有的被起诉、有的被判刑、有的被检察机关查处等等。随着法治的加强、人民的觉醒,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为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
1.不从一个客户或一个相关客户集团中收取除职业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
2.确保在接受任何委托时不至于因为私人关系而危及其客观性。过于密切的私人关系会影响客观性,如:同一个注册会计师多年审计同一个客户时;合伙人或其雇员与客户管理人员或其雇员有共同的商业利益时;与客户是密友时,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时等等;
3.除业务收费以外,不与客户发生借贷关系;
4.合伙人或合伙人的亲属(配偶或子女)及其雇员没有客户的受益股权;
5.不接受客户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
6.不应掩盖职业工作与客户的关联性。有时不一定能发现职业工作与客户存在的利益纠葛,甚至也不能进行应该的回避,这时就要进行公开披露;
7.不应为竞争中的客户双方同时提供服务。处在竞争位置上的客户双方要求提供服务时,事务所应作出舍弃,只选择一方来提供服务;
8.回避或揭示与客户存在除专业业务之外的商业利益。有着商业利益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事务所应将所有的商业利益向客户或未来的客户作一揭示,给客户一个机会考虑确定,在委托中是否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的存在;
9.有权向客户提供除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但不要行使管理职责或作出管理性决定。管理职责或管理性的决定,这些都属于管理责任,有时候客户可能会要求事务所向其雇员下达管理指令或作出管理决定,那麽事务所就不能继续提供审计服务;
10.为客户编制会计记录时,要保证由客户承担对这些记录的全部责任,事务所执业的客观性不能因此受到损害。如果客户是一家上市公司,事务所不应参与其会计记录的编制;
11.合伙人或雇员被一家公司雇佣,事务所就不能为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12.与一家公司有关联如担任会计顾问、独立董事、提供秘书服务等,事务所就不能为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13.曾担任客户的高级职员未满二年的,该合伙人或雇员就不能参与为客户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
14.与一家公司现有或过去二年内有过连续的职业关系(指除了因为某一个债权人或某一个机构,由于在该公司有着实际或潜在利益需要对其进行调查、监视、咨询而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关系),事务所就不能担任清算人或资产管理人;
15.对待任何客户或利益各方,都应该正直、诚实,实事求是地执行业务;
16.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来证实,接受某一项业务会否影响独立性。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必须对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其他风险有所考虑,对是否有损独立性作出一个判断。
三、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是执业的保障
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制定和完善,社会公众对我们行业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只有掌握快速变化和发展的知识,才能有效、负责地承担职业责任,同时,确保服务质量的高标准。注册会计师理所当然应该掌握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任何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解释其过错,都是不可取的。
1.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是最基本要求。一个注册会计师在其加入协会并成为执业会员时,就已经被要求具有一定且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否则他不能成为执业会员,
2.温文儒雅,拥有良好的品味和明智的判断力,维持专业形象。身为协会的会员,他必需时刻给社会公众展现出专业人士的样子;
3.自觉、及时更新有关知识;
4.获取必要的业务资格,更好的向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目前在我国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都需要资格的限制,合法的获取各种必要的资格,才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5.妥善的编制工作计划并获得客户的支持。将我们的工作计划与客户商讨,获取客户的谅解和支持,保障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和完成;
6.有责任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并通过监督、检查使工作有效地进行;
7.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对客户作出承诺和保证。客户出于发展和经营的需要,要求我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预测,我们可以提出看法和建议,但不能就此作出承诺和保证;
8.除非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否则,不得对未审计或未鉴证的事项发表意见;
9.不接受明知因受到执业资格、事务所规模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的业务。许多业务受到执业资格等等的限制,如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就不能承接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就不能承接大型公司业务等等;
10.不向客户承诺并接受其为逃避法律或法规制裁的业务。很多时候,公司会牵涉到违法、违规的纠纷中,面对着法律、法规的制裁,这个时候,绝对禁止事务所向公司承诺或保证帮助其免除或减轻处分而承揽业务;
11.不授意客户规避法律、法规,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之下,获取利益;
12.不无原则的迁就客户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法规以迎合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1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业务报告的编制、批准、出具承担一切责任,他必需保证这些工作是按照专业要求进行的,如果没有,他就应该真实、明确、公正的说明理由。
四、竭诚为客户服务是我们的宗旨
设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我们的责任,只有承担起这个责任,才能竭诚为客户服务。义不容辞的揭示和说明我们发现的问题,就可以确保很好的维护公众的利益和为客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列示如下:
1.签订业务约定书并认真按照业务约定履行;
2.不应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取的客户资料;
3.不应为了个人利益或第三者利益而利用或准备利用客户的资料;
4.向客户提出建议,避免客户可能参与或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许多时候,客户可能无意识的参与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的责任是向客户指出并提出建议,纠正错误的做法。如果客户拒绝听从我们的建议并不愿意进行纠正,我们应该放弃这个客户或对这些行为予以揭示和说明;
5.不与客户及其雇员对立;
6.尽量避免增加客户的各种费用开支;
7.在客户办公室时,遵守客户的各项规章、制度;
8.不得要求客户及其雇员从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
9.不卷入客户的私人事务中;
10.不在客户雇员面前批评、评论或讨论客户的事务;
11.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程,对客户的审计结果作出恰当的结论。根据我们获取的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审计结果进行判断,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情况。绝对禁止使用非专业术语的审计报告;
12.详细告知客户收费的依据和标准,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13.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是对自己也是对客户的责任。真实、完整的记录工作过程、相关证据,是得出结论的依据。通过该依据我们可以向客户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出有效的说明。
14.不向客户承诺或保证达到某一目标并依此收费;
15.未经客户同意,不擅自替客户处理有关事项;
16.不以贿赂或回扣的方式获得客户的委派;
17.当客户被调查时,除了法律强制执行或客户的要求以及客户违法行为的性质等情形外,不应主动提供客户的资料;
18.一般不应在对客户或前任客户起诉的法庭上担任证人出庭,除非受到了合法的传唤。如果作为证人出庭,就应该如实的回答法庭要求回答的问题;
19.客户有调换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哪怕是被客户调换了,也不能对客户的做法和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诋毁;
20.向客户提出的建议应出于对客户最大利益的考虑。
由于向客户提出建议可能会向客户进行收费,所以事务所应事先书面告知客户有关收费的标准和条件;
五、团结、协作是会员之间的义务
行业是一个整体,任何个人都无法割裂而进行单独活动,作为一个专业团体的会员,他首先要明白自己在团体中的义务和责任。现将可能涉及的有关事项列示如下:
1.不得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2.不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3.不雇佣同时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不因为需要获得某些执业资格而弄虚作假;
5.在接受委托之前,有责任与前任注册会计师保持联系。后任注册会计师有必要知晓注册会计师调整的全部原因,而这只能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才能知道,如果客户不遵守有关规定调整或不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则不应该接受委托;
6.前任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向后任注册会计师告知注册会计师调整的全部原因,以使其保持警惕。即便是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之下,只要陈述是正确的,只要是没有恶意的,前任注册会计师亦应主动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说明;
7.后任注册会计师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后任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接这项业务,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是参考的重要依据;
8.不利用部门或个人的权力来招揽业务。这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是不公平的,行业协会将永远反对该种做法;
9.不以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利益关系来招揽业务;
10.不通过第三者(指:除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雇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来承接业务。注册会计师不能向第三者支付任何佣金、费用或报酬,以作为介绍客户的报答。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应该是面对面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业质量,才能保证承接业务的公平性;
11.不以压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如初次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同一项目低于上年收费的、后任注册会计师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收费的;
12.损害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就是损害自己的声誉。个别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不惜诋毁同行,甚至将行业内部的情况向客户示意,其后果是损害了自己的声誉,更败坏了行业的声誉;
13.帮助前任注册会计师收回拖欠的费用是恰当的。许多时候,客户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交纳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费用,现任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个人的判断力,协助前任注册会计师收回应该收取的费用。
六、广告、宣传不是提高声誉的手段
身为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会员,行为举止都要考虑到道德规范的约束,在任何场所、任何活动中都不要使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丧失信誉或降低社会公众对这一职业的尊重。现将有关事项列示如下:
1.不能以广告、宣传或相当于广告、宣传的方式招揽职业生意。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遵循这一原则,并运用个人判断力来决定自己是否采取这一特定的行为过程;
2.连续地用事务所名义出版和报道有关事项,频繁地出现事务所的名字,会产生事务所蓄意宣传其名称的猜测。事务所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他可以表达对某一项事情的看法;可以对某一事项提供给新闻界;可以印刷某些技术资料等。但是一连串的上述这些行为就会导致猜测;
3.对事务所活动的宣传报道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吹捧或试图吹捧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更不能直接、间接地吹捧或试图吹捧该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优于其他事务所;
4.事务所可以在户外展出自己的招牌,招牌是便于公众识别其业务的综合性通告,要有良好的品味,应该放置在办公室的入口处。招牌的主要目的在于标明办公室的位置,不能故意将招牌用作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工具。
七、合伙人的理念决定一切
合伙人是注册会计师,但注册会计师不一定是合伙人,这是行业体制改革留下的特殊现象,它不同于国外的现行通常做法。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他有着不同于一般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影响力和角色;他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和风险;因此对合伙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合伙人要有一个良好的理念,这一思想并不单指在职业工作中应有的态度,它更重要的是如何持续经营、如何有效管理、如何承担责任等等一整套的思路并付诸行动,而这又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职业工作的保证。现将可能涉及的有关事项列示如下: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伙人除了遵守职业工作中的各种法规制度以外,还必须遵守其他的法律、法规。难以想象,他如果不遵守其他的法律、法规,如何能保证遵守职业工作中的法规制度。
2.合法、合理地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一个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三个特性:一是合法性,不违反法律法规;二是合理性,结合内部的特点,制定有效率的制度;三是可操作性,制定的制度便于操作,而不是虚伪、空洞无法执行。
3.合伙人之间的团结。顾名思义,合伙人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他们之间既是合作伙伴又是利益共同体,任何一个合伙人受到损害,其他合伙人都会受到牵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统一的内部管理、统一的财务核算、统一的内部质量控制、统一的社会形象等等是团结与否的表现。
4.善待自己的雇员。事务所是由合伙人、一般注册会计师、员工组成的。一般注册会计师、员工就是合伙人的雇员,事务所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他们的参加。保障他们的利益、权力,使之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加强学习和教育,让他们健康、向上的成长;这些是对合伙人职业工作的保障,也是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5.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雇员在从事活动中,只要某一项活动是代表事务所进行的,那麽,他在该项活动中所犯的错误及引起的后果就要由事务所承担,也就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将责任完全归咎于雇员并不能获得公众的认可,也不能减轻合伙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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