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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水路客滚船船员消防救生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4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2000-12-12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水路客滚船船员消防救生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的培训费核批的函》(鲁交航[2000]86号)收悉。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规(2000)8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同意你厅对客滚船船员进行消防救生安全培训时,每人收取100元培训费(培训时间为57课时),教材费有定价的按定价收取,无定价的据实收取。培训单位不得只收费不培训,其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是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至2001年1月31日自行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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