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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我市已合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进行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中注协将于今年10月份对全国已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为配合这次检查,现将中注协《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各所,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送材料的补充要求:  
  事务所在自查阶段结束后,除了报送《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外,应报送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事务所自合并后出具的业务报告书目录,其中由分所承办或协办的业务,应当注明;  
  3.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应当报送自分所成立后出具的业务报告书目录及协助总所承办的业务报告书目录;  
  4.事务所将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填报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二、深圳市注协检查工作安排:  
  深圳市注协将于10月8日起对深圳市合并事务所及其分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安排合并事务所及分所检查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中注协“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的通知”。(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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