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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4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2000-12-08
 

山东大学:
  你校《山东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2000年本、专科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山工大行字[200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合作成立“山东工业大学国际商学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意见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0)172号文件批准。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合作办学学生的年培养成本,现核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分本、专科)12000元。

  二、你校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合作办学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应按学年收取。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专项用于教学和学校的发展。

  三、本规定自二000年招收新生入校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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