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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农[200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2001-08-07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竣工决算,做好工程支出的审价工作,并以此作为财政资金支出的依据。
  2、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账户支出情况,及时将建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建设单位,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产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发[2001]11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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