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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农[20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7 | 生效日期:2001-08-07 |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竣工决算,做好工程支出的审价工作,并以此作为财政资金支出的依据。
2、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账户支出情况,及时将建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建设单位,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产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发[2001]11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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