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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陕劳社发[2001]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失业期内,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00裕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次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就业,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支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并交纳培训费的,由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和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其应当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手续。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减免费用培训的,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后,职业培训机构凭有关减免费用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并持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表及培训人员签名的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核拨给职业培训机构。

  四、支付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的程序:
  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并交纳职业介绍费用的,凭失业登记证件和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收费凭证,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审领手续。
  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的,由职业介绍机构凭失业登记证件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失业人员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补贴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职业介绍补贴核拨给职业介绍机构。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将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情况及时准确记人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证件,做到各项补贴支付准确无误。

  六、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址(陕劳社发[2001]183号)上报基金支出计划时,同时附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花名册。

  七、经认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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