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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威海市古陌人防隧道工程延长收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1]2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6 | 生效日期:2001-08-06 |
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威海市古陌人防隧道工程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威价办发[2001]8号)收悉。鉴于目前修建隧道的银行贷款仍未还清,你市对过往古陌人防工程隧道的机动车辆可继续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政府鲁政字(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一、侧三轮、二轮、轻便摩托车每车次1元;
二、1吨(含)以下的机动车辆每车次2元;
三、1吨以上至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5元;
四、5吨以上至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10元;
五、10吨以上至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15元;
六、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20元。
七、载客车辆每10座折算1吨。该项收费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止。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归还建设古陌人防隧道所欠贷款。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01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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