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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1]2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01-08-15
 

山东大学:
  经研究,对于你校国际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招收新生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408号)文件停止执行,学费标准改按我省现行普通高校相应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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