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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新闻奖等五个奖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1]2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9 | 生效日期:2001-08-01 |
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山东省新闻学会:
你们《关于提高山东新闻奖、新闻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鲁新发[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山东新闻奖等五个奖项评审(推荐)相关费用增加,为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同意将山东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奖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的评审费(含推荐)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件作品80元调整为每人每件作品130元。
二、评审组织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评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429号文件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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