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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各类移动电话智能卡收取频率占用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规[2000]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2000-12-15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神州行、如意通等各类智能卡移动电话收取频率占用费的请示》(鲁无办发[20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移动电话使用的各类智能卡较多,如神州行、如意通等。这些智能卡和以前发行的普通手机SIM卡基本功能相同,都是通过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进行通讯,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因此,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中“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的规定,现明确凡使用各类智能卡的手机用户,都要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具体由各移动通信企业代收缴。由于各类智能卡的使用期限不定,为体现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按各移动通信公司规定的智能卡的有效使用期计算,每卡每月4元,使用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具体收取办法由你办会同各移动通信公司商定。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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