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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220国道长清陈庄等四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1]2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2001-08-16
 

济南、威海、莱芜、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220国道长清陈庄等路段设立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1]1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20国道长清陈庄等四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1吨(含1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期限:
  4号220国道长清陈庄收费站、10号上游至钢城公路莱芜枣园收费站的收费期限均为5年,自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止;6号威海至石岛公路五家疃收费站收费期限为7年,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12号222省道日照芙蓉庄收费站收费期限为4年,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

  三、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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