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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新闻出版单位定期实施年度审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民办发[2000]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5 |
部属新闻出版单位:
多年来,我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民政,指导工作,促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争取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民政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一些单位存在违反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账目混乱,管理松散,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93]新出政801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上述规定,为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防微杜渐,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部属新闻出版单位须结合新闻出版署报刊年度核验,定期进行年度审计并形成制度。每年图书、报刊年度核验前,各新闻出版单位须向部主管部门提交同年度有效审计报告。同时,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新闻出版单位的主要领导离任时也要进行离任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费用均由被审单位支付。
民政部
20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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