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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辽价发[2000]1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1-01-01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六年开始,各地相继开展了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99)19号)中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  
  (一)达到国家和省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培训学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货运汽车列车驾驶员培训达到80学时以上的,每人收取培训费160元;
  2、客运汽车驾驶员培训达到70学时以上的,每人收取培训费140元;
  3、普通货运汽车驾驶员培训达到60学时以上的,每人收取培训费120元;
  4、出租车驾驶员培训达到50学时以上的,每人收取培训费100元;
  5、客运站、乘人员培训达到30学时以上的,每人收取培训费60元。
  (二)委托企业或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运输管理部门只负责授课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
  (三)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由市场价、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按照每减少1学时减收2元的原则,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考试费  
  全省统一组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收取考试费每人20元(含上岗证工本费)。

  三、培训教材费按出版物标定价格或实际印制成本收取。

  四、上述各项规定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培训、重复收费。

  五、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考试费、培训教材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即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将此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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