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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权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费字[2000]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8 | 生效日期:2000-12-01 |
省林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林权,促进我省林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省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管理制度。经研究,同意在核发《林权证》工作中收取《林权证》工本费,以弥补登记换证工作中的经费不足。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国有林,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每证10元。
2、农户或个人所有林木: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如需延长收费期限,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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