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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2 | 生效日期:2000-12-12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发放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各种表格等)时,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其中省按70%比例留成,用于上缴国家及印制各种表格等费用支出;市、县、乡三级分别按10%比例留成,用于搬运损耗补贴等费用支出。
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或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物品。
三、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收费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并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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