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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青岛上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字[200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7 | 生效日期:2001-08-17 |
青岛上苑医院:
你院《关于医院病房床位价格调整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院病房设施情况,经研究,对特需病房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一室二床(共9间)50元/床日(病房配置空调、电话、电视、卫生间、衣橱、软椅等),其他床位按普通病房收费标准执行。
二、医保人员自愿入住特需病房的,应自行负担特需病房床位费与普通床位费之差价。
你院应严格执行市卫生局《特需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切实作好病人申请、登记工作,保证服务质量,若达不到服务要求或配置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8月17日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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