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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海慈医疗集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字[200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7 | 生效日期:2001-08-17 |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你集团《关于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海慈字[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对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一室一床(共计4间):100元/床日。
内设地毯、卫生间、24小时冷热水淋浴、彩电、电话、床头柜、席梦思床、软椅、空调等。
二、一室二床(共10间):60元/床日。
内设地毯、卫生间、24小时冷热水淋浴、彩电、电话、床头柜、席梦思床、软椅、空调等。
三、一、二类保健干部入住特需病房的,床位费按保健床位收费标准执行,即:一类保健80元/床日,二类保健40元/床日。
四、医保人员自愿入住特需病房的,应自行负担特需病房床位费与普通床位费之差价。
你院应严格执行市卫生局《特需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切实作好病人申请、登记工作,保证服务质量,若达不到服务要求或配置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并按规定作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8月17日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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