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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省道201线林甸至肇源公路新站至肇源段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规[2000]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2 | 生效日期:2000-12-12 |
大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省公路局:
为筹集省道201线林甸至肇源公路新站至肇源段的建设资金,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保证省道201线林甸至肇源公路新站至肇源段建设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1998]交公路字2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对用贷款建成后的该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用来偿还建设贷款或保证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具体收费办法、征收标准及收费年限等事宜,待该段公路建成通车后,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审核制定。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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