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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8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现就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的确定和补助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无住房户的条件
1998、1999年转业安置到我市的军转干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转业后仍然租住在原部队军产住房的军转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住房的。
2、军转干部和配偶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没有自住住房(无产权)的无房户,转业后租房居住的。
3、军转干部本人和配偶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暂住在他人房屋的。
二、确定无住房户的程序
1、个人填表申请。
2、原部队、现工作单位和配偶工作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3、由市房改办对无住房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确定意见。
4、公示。对符合无住房户的军转干部名单要在其所在单位、配偶单位及原所在部队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军转办负责调查、核实。
5、审定。由市军转办、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三、经费的使用办法
1、市财政局对无住房的军转干部每人按14000元的标准拨到军转干部的所在单位帐户。
2、无住房军转干部住房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转入军转干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帐户。
3、无住房军转干部住房补助经费使用,只限于本人在购买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使用,并按市房改办关于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纪律和要求
1、无住房军转干部住房经费补贴,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无住房军转干部的关心和帮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2、对下拨到单位的补助经费,单位不能克扣、挪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3、无住房军转干部住房补助经费,只限于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享受,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核实,一律收回所下拨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两县(邕宁、武鸣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事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房改办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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