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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财税政[2000]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2-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郑州、洛阳、南阳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豫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65号)精神,洛阳铜加工集团人限责任公司、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勘查局五家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我省管理后,由省直接管理。根据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五家下放企业中,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参股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一地方参股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其余四户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规定缴入省级金库。
二、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的交接过程中,要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这项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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