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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冀会协[2000]第53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12-15 | 生效日期:2000-12-15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及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注协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暂行办法》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审批办法》的配套制度,事务所接受的按规定应参加登记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执业经历登记。从2001年开始,凡没有《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手册》的人员,一律不予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及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备注册人员",是指经考核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原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已经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3科以上的将来准备申请注册的业务助理人员。
第三条 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内容包括自加入事务所以来,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业务工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等。事务所必须指定本所一名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预备注册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对预备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并按照规定为预备注册人员出具相关的鉴定。所出具的鉴定将作为该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年检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预备注册人员执业经历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用来记录和考查预备注册人员执业记录、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书面依据,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事务所、业务指导和预备注册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
第五条 事务所申领《手册》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领《手册》的预备注册人员名单;
2、以上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以上人员与事务所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4、职龄内预备注册人员人事脱钩的相关材料(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证明),事务所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关于以上人员的人事托管协议书;内退或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主管机关人事部门批准内退或提前退休的批文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式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预备注册人员日常应按规定详细、如实地在《手册》中记录本人参与的各项主要业务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教育培训等情况,并由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对其工作情况、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备注册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业务工作小结,然后由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一年来的工作、学习、业务等情况进行评价、鉴定。
第八条 预备注册人员申请注册,除符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截止申请注册日止的前24个月内累计接受职业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经省注协认可的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无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受到行业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的不良记录,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3、本人在业务项目中所从事的工作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不满24个月要求重新注册的,不需作执业经历登记;超过24个月的,必须进行登记,且应在事务所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预备注册人员截止注册日前24个月内转所的,其《手册》不需更换,但应在转所前对本人的执业经历进行总结,并由原供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担任业务指导的注册会计师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价、鉴定,其执业时间可以累加。未取得上述评价、鉴定的执业经历不予认可。
第十条 预备注册人员申报注册时 ,应将注册材料与《手册》同时报送省注协,没有《手册》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预备注册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二年内不为其办理注册;事务所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三年内不受理其注册事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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