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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税[2001]7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仍可按内财中企字[94]第428号、财驻蒙监字[1998]534号及内财税[2001]485号文件办理退税。
二、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未缴清税款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在年底前,请有关盟市、旗县财政局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退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清理并上报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专员办,逾期不予办理退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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