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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石家庄市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规[20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5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二环路建成后,对缓解市区交通拥挤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该工程投资额较大,取消建设费后,对偿还贷款影响很大,经省政府同意,在取消你市二环路建设费后,同意你市对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郊区,下同)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一、收费标准
1、小型车(客车19座及以下,包括小卧车、吉普车,货车、拖拉机载重2.5吨及以下,每辆车年收取通行费900元。
2、中型车(客车20座至49座,货车、拖拉机载重2.5吨以上5吨以下,含5吨)每辆车年收取通行费1200元。
3、大型车、特种车(客车50座及以上,货车载重5吨以上)每辆车年收取通行费1400元。
二、免征范围
1、设有固定装置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
2、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编车辆。
3、主要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轧路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
4、垃圾清运车辆、洒水车、粪便车、市公共汽车。
5、农用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收费方式
通行费的收取,统一由石家庄市二环路收费总站负责。凡石家庄市市区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上述免征车辆外,均按年交纳二环路通行费。
石家庄所属各县(市)及矿区的机动车辆,视同外地车辆,由各收费站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已交纳2000年二环路建设费的车辆,不再交纳2000年的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暂定到2003年止。
五、取消二环路建设费
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后,石家庄市应进一步加强对二环路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6)第55号文件关于收费站点设置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站或变更设站地点。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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