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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契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农[2000]7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1 | 生效日期:2000-12-01 |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杭政[2000]7号文件精神,支持市区乡镇工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并使改制企业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就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不动产权属转移所涉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免
1、凡乡镇企业自建的房屋,按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直接办理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免征契税。
2、乡镇企业房产已经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企业法定名称需作变更,如该企业投资主体不变,股权结构不变,仅系单一名称变更的,作更名处理,免征契税。
3、乡镇企业在改制前,房地产权属已经多次转移但又未办理房屋所阿有权证的,原则上不再追补上手契税。
4、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5、改制企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算依据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6、乡镇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包括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
7、乡镇企业改组改制不动产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优惠政策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财企[1999]57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缴纳契税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乡镇工业企业因第一次实施整体改组改制而发生产权变更应缴纳契税的,完税后,给予实际缴纳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三、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1998]36号《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即: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乡镇企业完税后,如符合给予财政补贴条件的,收到财政补贴作“资本公积”(契税完税补贴)处理。
四、办理程序及地点
1、纳税申报:我市契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是每一位契税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改组改制乡镇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农税办税大厅索取),申报单位应按契税申报表上的填表须知,认真如实填写。
2)准备好办理房屋、土地纳税申报所需资料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报缴纳:纳税单位填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齐有关资料后,递交到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经征收人员审核后,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缴款书、完税证。申报单位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大厅缴款窗口,缴讫税款后,凭纳税申报受理单第三联、契税缴款书第六联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领证:申报单位完税后5个工作日,凭纳税申报受理单第二联到办税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契证)。
2、优惠政策兑现:改制企业完税后,持区计经局或体改委、乡镇政府批准改组改制的文件和申请财政补贴报告,到办税大厅待批文书窗口办理财政补贴手续,窗口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办理地点: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市财政局农税征收中心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7241111。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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