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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话水平培训费和测试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综[2001]14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2001-08-1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普通话水平培训费的报告》(吉教财字[2001]20号)和《关于申请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的报告》(吉教财字[2001]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国语[199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一)培训费
  规定行业系统受测人员测试前培训40元/人次(40课时);其他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100元/人次(40课时)。
  (二)测试费
  院校毕业生25元/人次;教师35元/人次;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其他应接受培训、测试者55元/人次;其他自愿申请者75元/人次。
  (三)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二、收费管理
  收费需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普通培训测试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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