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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0]23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2000-12-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的函》(保监函[2000]12号)和《关于申报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发证有关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0]13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下同)考试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含报名费用,下同)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其中:保险代理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60元;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90元。

  三、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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