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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 |
发文日期:2000-1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发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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