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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综合[2000]224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2000-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提出在今年粮食减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必须继续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现在,各地陆续进入秋粮收购旺季,为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切实把农民手中的余粮收上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近年来,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了保护价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我国粮食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粮食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平衡、丰年有余,标志着我国粮食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今年遭受了少见的严重干旱,粮食减产幅度较大。但由于库存粮食较多,全国粮食总量仍然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减少较多。如果农民持续增产不增收,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粮食供求形势就可能发生逆转,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落实好粮食收购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不折不扣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把农民手中余粮收上来。目前,种粮收入仍是农民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民利益的必要措施。各地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增加验质定等的透明度,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降低收购标准,更不准以各种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要继续挖掘仓储潜力,抓紧在建粮库建设,以及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满足敞开收购需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增设收购网点等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针对今年一些地区粮食因灾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各地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组织和引导农民对粮食进行筛选、整理,使一部分能够提级进等,保证人库粮食质量,千方百计把农民手中的余粮都收上来。

  三、积极落实粮食超储补贴和收购资金,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超出补贴,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今年应由地方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的有关要求,抓紧落实,尽快足额到位。对仍不能到位的,由中央财政强制扣款到位。对于今年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的超储费用利息补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收购量超过上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奖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与粮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保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资金的需要。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收购,解决农民出售余粮的实际困难,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扎扎实实抓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深入基层单位,把做好粮食收购放在重要位置,加大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对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入市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对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超储补贴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和挪用超储补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到有关部门和基层粮食收购企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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