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国税[200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1 | 生效日期:2001-08-0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0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