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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转和会计核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库[200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9 生效日期:2001-09-09
 

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1]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社保资金的管理,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到位,理顺资金划转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必须按湘财社[2001]16号文件要求,在“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

安排给本级直属单位的补助资金通过“补助专户”拨付、核算,并做到专户储存,存款专用;上下级财政之间调拨“补助资金”通过各级“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调拨、核算。

  二、“补助资金”的调拨与核算

1.补助资金的调拨上级财政使用人民银行的“信汇或电汇”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财政社保资金调度”,将补助资金从本级“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调往下级财政“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

2.会计核算上级财政借记“与下级往来-社保补助”,贷记“国库存款”,上级银行国库作“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处理;下级财政借记“国库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社保补助”,下级银行国库作“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处理。

  三、本级单位的“补助资金”拨付与核算

1.补助资金的拨付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经复核后的社保资金用款计划或指标文件开具“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将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补助专户”。在“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未下发前,暂用银行“信汇凭证”代替,并在凭证上注明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各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额。同时,再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等预算科目开具拨款书,将补助资金从“补助专户”拨到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会计核算

(1)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补助专户”时,财政和银行国库均作分户账之间内部转账处理。

(2)资金从“补助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财政国库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同级银行国库根据“拨款书”所列预算支出明细科目记账。

  四、“补助专户”的核算

1.此专户设置主要是为了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到位而设立的资金归集户。各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调拨的社保资金时,必须根据同级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及时将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如数转入该专户。鉴于此专户属过渡性专户,因此,对专户的核算可只作备忘帐户核算,只登记资金的增加和减少。

2.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要加强“补助专户”的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五、“补助专户”季报的编制

1.财政社保部门在申请划拨补助资金时,要在有效凭证上注明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各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额。

2.每季末,财政国库部门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提供“补助专户”的资金情况;财政社保部门按季报格式汇总上报报表,并同时按预算科目向同级银行国库提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六、印制“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由省财政厅印制“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格式附后),用于办理各级财政在同级银行国库开设的各存款户之间资金的调拨。“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如下:第一联:调出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款账户的调出凭证;第二联:调入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款账户的调入凭证;第三联:调入通知,由收款国库盖章 后退给财政作收款账户的调入凭证;第四联,调出通知,由付款国库盖章 后退给财政作付款账户的调出凭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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