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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及时足额拨付工商系统“两费”收入分成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预[2001]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划转问题的通知》(湘财预字[1999]75号)和《关于明确2001年全省工商系统“两费”收入分成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行[2001]1号)下发后,全省大多数地方都能按通知要求,将“两费”(即: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分成收入及时足额拨付到各级市场服务中心。但据反映,目前仍有极少数县、区以各种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分成收入,未按时拨付到位或未足额拨付,严重影响了市场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工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工商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的“两费”收入分成款,要专项用于分流人员的工资和偿还市场债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拖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工商局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明确2001年全省工商系统“两费”收入分成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行[2001]1号)精神,将“两费”分成款及时足额拨付到使用单位。2001年上半年“两费”收入分成款尚未拨付到位的县、区,务必在8月20日前拨付到位。
三、今后对“两费”收入分成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将逐级、定期检查。各市州财政局、工商局要将检查情况按季上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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