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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武昌东、汉阳车站电子轨道衡检斤费标准延长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能交函字[2001]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武昌东、汉阳车站电子轨道衡检斤费标准延长期限的请示》(武铁分财[2001]296号)收悉。为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的安全,防止货车编载和超亏吨,并考虑铁路部门目前正值多元经营与运输主业规范经营实行“三分开”的关键时期,加之武昌东、汉阳车站电子轨道衡运行几年来,尚未完全偿还投资并将进行更新,因此,根据现行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武昌东、汉阳车站适当的延期,并继续对经过轨道衡检斤计量的到发货物按原规定的标准收费。请你局按照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监审证》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底将各站检斤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并争取在三年内偿还投资,在投资收回后,按国家对铁路货物运输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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