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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大学附小办学体制改革后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字[2001]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1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公办民助”学校学费标准测算审核的请示》(十价费字[2000]16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十堰大学附小办学体制改革的批复》(鄂教基[2001]38号)的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对十堰大学附小改制后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十堰大学附小在进行“公办民助”性质的办学体制改革并真正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前提下,按改制学校的性质向学生收取杂费。具体收费标准在省未作统一规定前,由你市按照学校实际办学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的原则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杂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杂费后,不得向学生收取借读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因此,学校除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外,无权设立其它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择校费”或“捐资费”等费用,也不得自行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学校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学校改制后新的杂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新生开学时执行,在校老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到毕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就地解决。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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