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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丹县粮食收购价格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格字[2000]4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南丹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电报[2000]28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区的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政策,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秋粮收购价格政策经六省(区)进行价格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因此,你县的中、晚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应按自治区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0]16号)执行。

  二、2000年早籼稻定购价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30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区分早、中、晚籼稻来制定不同的粮食定购价或保护价,是实行“优质优价”价格政策的具体体现。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早、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是中等质量标准的价格。你县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属于早籼稻的应按早籼稻价格收购,不能将中、晚籼稻的收购价用在早籼稻收购价格上,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等级标准以及自治区所规定的等级差价来执行、落实具体早、中、晚籼稻、玉米的不同等级收购价或定购价。 

  此复。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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