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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区航运学校干部短期培训招待所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5 | 生效日期:2000-12-25 |
广西区航运学校:
你校《关于干部短训招待所收费问题的请示》悉。鉴于你校承担本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工作任务,并自筹资金投资新建了干部短期培训专用招待所,经研究,现对你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区航运学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二、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西区航运学校干部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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