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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城港市门牌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7 | 生效日期:2000-12-07 |
防城港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门牌、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防城港市是海风腐蚀金属最严重的地区,门牌、楼牌的残缺现象较严重,防城港市公安部门将于近期对残缺的门牌、楼牌进行换(补)发等实际情况,在自治区尚未制定门牌、楼牌工本费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前,同意防城港市公安部门在换(补)发门牌、楼牌时,按附件(防城港市门牌、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表)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门牌、楼牌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为临时标准,其他地方不得参照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门牌、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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