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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试行我区现行畜禽防疫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2000-12-21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的函》(桂渔牧函[2000]71号)悉。我区现行的畜禽防疫检疫检验收费标准,是1997年11月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以《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7]355号)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规定试行两年,现试行时间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畜禽防疫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的出台,增加了国家对畜牧兽医事业的投入,稳定了畜牧兽医队伍,促进了我区畜牧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促使我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同意我区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检验收费继续按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件规定试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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