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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0]2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0-12-25
 

省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粮油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我省粮食储备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粮油产品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和检验周期要严格按省物价委、财政厅甘价费 (1993)12号文件执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执行情况的年度审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略)
   2、甘肃省际化粮检验收费标准(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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