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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0 生效日期:2001-01-01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  
  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  
  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含考试和换发证照的费用,复训(含教练员复训)和增驾的油料费分别按新训驾驶员同类车型油料定额数(大型客货车580公升,小型汽车380公升)的30%和50%计算,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机动车驾驶员考训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也不得向考训单位及个人收取本文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各非企业法人的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法人收费单位使用税务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理论学习、驾驶实际操作及进入考训场的时间,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学习时间进行,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应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4、各种摩托车培训,如需培训单位提供车辆时,其培训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各种摩托车自带车培训收费标准中已含训练场地费,因此,即使需进入专门的考训场培训,也不得收取进场费。
  5、此收费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及各地有关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的文件与此文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附: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表: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货车 汽车
  1.驾驶员违章达到积分标准,按规定应进行理论考试的,每人次收取30元。
  2.此费不含油料费。带车的减半收取。
  3.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起补考按50元/人次收取。
  4.驾驶员违章达到积分标准后,按规定应进行路考或桩考的,汽车驾驶员每人次收取100     元,摩托车驾驶员每人次收取50元。
  车按每人期380公升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油料市场价格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核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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