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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规[2000]1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4 | 生效日期:2000-12-04 |
龙岩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请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条例》赋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未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实行收费。如果确定需要实行收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建议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提议,由卫生部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申报收费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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